主 旨:證券商以自有資金轉投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之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之股份有限公司,不以一家為限。請
轉知各證券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3 年 12 月 3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30005831 號令辦理。
二、凡證券商符合本會 93 年 12 月 3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30005831 號
令之轉投資金額、投資股數及資本適足比率等規定,即得以自有資金
轉投資旨揭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之公司,其投資家數不以一家為
限。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