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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證券商以自有資金轉投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之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之股份有限公司,不以一家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50000014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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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證券商以自有資金轉投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之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之股份有限公司,不以一家為限。請
          轉知各證券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3 年 12 月 3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30005831 號令辦理。
          二、凡證券商符合本會 93 年 12 月 3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30005831 號
              令之轉投資金額、投資股數及資本適足比率等規定,即得以自有資金
              轉投資旨揭受託辦理股東會相關事務之公司,其投資家數不以一家為
              限。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