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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因保本操作需要得投資之國內外固定收益商品、 定存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6007491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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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明定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
              因保本操作之需要,得投資之國內、外固定收益商品、定期存款及相
              關規範如下:
          (一)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保本操作之本金部分,得投資國內固定收益商
                品,如投資標的為次順位債券或無擔保債券,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
                評等規定:
                1.經 Standard &Poor’s Corp.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
                  含)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
                  級(含)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BB  級(含)
                  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twBBB  級
                  (含)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債務發
                  行評等達 BBB(twn )級(含)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 Baa2.tw
                  級(含)以上。
          (二)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保本操作之本金部分,得投資外國固定收益商
                品,但不得涉及中國大陸地區之固定收益商品。該固定收益商品屬
                外國有價證券者,並應遵守本會 97 年 1  月 23 日金管證七字第
                09600749113 號令之規範。
          (三)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保本操作之本金以定期存款保存時,以一年期
                以上定期存款為限。
          (四)期貨信託事業應就匯率變動對保本所可能造成之影響等妥為規劃,
                詳列於發行計畫,並於公開說明書中對投資人確實充分告知有關風
                險。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業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