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原本會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美國商品交易所(Commodi-
ty Exchange Inc.;COMEX) 「黃金(Gold)」、「白銀(Silver)
」及「銅(Copper)」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自即日起改列於美國
紐約商業交易所(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NYMEX) 交易之
契約。
二、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一、附
件二。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