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辦理。
二、本條第 5 項所規定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包括期貨顧問事
業之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期貨顧問
事業並應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比照「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9 條第 2 項所規定期間,將前述應
申報事項送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以下簡稱期貨公會) 轉
送本會備查。
三、期貨顧問事業於本 (94) 年未及按「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
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9 條第 2 項所規定期間申報者,應於
5 月底前將 93 年之年度稽核計畫及其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
形申報期貨公會備查。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0.14 金管證期字第 099
0055307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197 期 26394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