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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受害人原具有殘廢之體質,因後來交通事故加重殘廢程度,其原有之殘廢與損害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應予扣除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14038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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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來函所述事故發生日期(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時之「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五條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原有
       殘廢程度加重,應按加重之殘廢等級給付標準扣除原殘廢等級給付標
       準給與之。」本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受害人原具有殘廢之體質
       ,因後來交通事故加重殘廢程度,其原有之殘廢與損害間並無相當因
       果關係,故應予扣除之,以符合公平法理。
     二、參諸上開立法意旨,該規定之適用並未限於因意外事故造成之殘廢,
       其原因有因疾病已具有殘廢之體質者,應一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