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台端陳情因保險公司未通知續保致遭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法律)規定乙事,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高監自字第○
九四○○七一○四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按汽車(含機車)所有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
滿前未再行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將處以法定之罰鍰,本法九十四年
二月五日修正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後條文為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業訂有明文;上述汽車所有人之投保義務尚不因為保
險人有無踐行續保通知而得予減輕或免除,請 諒察。
三、另依照修正後本法新增第十五條規定,課予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
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之通知義務,保險人違反本項通知方式之規
定者,主管機關將依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處以新台幣六萬以
上三十萬以下罰鍰。惟查本項規定於 台端案件行為時尚未施行,以
上說明,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