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4: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未通知續保致遭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乙事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12697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有關  台端陳情因保險公司未通知續保致遭舉發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法律)規定乙事,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高監自字第○
              九四○○七一○四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按汽車(含機車)所有人未依本法規定投保本保險,或本保險期間屆
              滿前未再行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將處以法定之罰鍰,本法九十四年
              二月五日修正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後條文為第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業訂有明文;上述汽車所有人之投保義務尚不因為保
              險人有無踐行續保通知而得予減輕或免除,請  諒察。
          三、另依照修正後本法新增第十五條規定,課予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
              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之通知義務,保險人違反本項通知方式之規
              定者,主管機關將依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處以新台幣六萬以
              上三十萬以下罰鍰。惟查本項規定於  台端案件行為時尚未施行,以
              上說明,併請參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