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95 年 12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詳附件)乙份,請轉知會員公司於商品設計及送審時避免類似情事發
生,並請確實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另部
分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商品新型態認定標準」之適用仍存疑義,請儘速
檢討修正,以資明確,請 查照。
附 件:95 年 12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統計區間:95 年 12 月 1 日~9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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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查 意 見 類 型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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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送審方式有誤。 │一、要保書或保險商品屬新型態│
│ │ 人身保險商品範圍卻以備查│
│ │ 方式送審。 │
│ │二、對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之認│
│ │ 定有疑義者,應先由新型態│
│ │ 商品認定小組認定,以避免│
│ │ 違反「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 作業準則」第 30 條規定之│
│ │ 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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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有違反「人身保險商│減額繳清保險與展期定期保險於│
│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之情形。(如│契約條款之規範與計算說明書所│
│第 13 、35、39、67、73、183 、│載之公式不一致。 │
│197 點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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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契約條款定義不明確│一、契約條款未對初次罹患癌症│
│。 │ 作明確定義。 │
│ │二、未於契約條款明列先天性疾│
│ │ 病之具體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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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要保書未依「人身保│一、要保書未載明備查文號及日│
│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7 點│ 期。 │
│規範內容辦理、要保書送審時未與│二、保險商品為非借貸型之定期│
│示範內容或經核准要保書內容作差│ 保險,要保書卻稱其為借貸│
│異對照表、要保書未配合保險商品│ 型保險商品,而致相關權利│
│特性設計。 │ 義務未能與送審商品一致。│
│ │三、非部分變更之要保書,其對│
│ │ 照表以經備查之要保書為對│
│ │ 照依據,未依規定以「示範│
│ │ 內容或經核准內容要保書」│
│ │ 為對照依據辦理。 │
│ │四、請確實依 93 年 3 月 2 │
│ │ 日台財保字第 0930750138 │
│ │ 號函「保險業透過各種行銷│
│ │ 通路銷售保險商品時所使用│
│ │ 之要保書應遵循之原則」規│
│ │ 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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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費率計算所引用發生│計算費率之發生率採平均值概念│
│率或附加費用率不具合理性。 │計算,保險給付內容卻依限額方│
│ │式,對消費者似不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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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未依該險特性提存必│一、預定死亡率未採用「第四回│
│要之準備金、未依法令規定之精算│ 生命表」基礎計提準備金。│
│假設提存準備金。 │二、健康險類型商品於計算說明│
│ │ 書中以傷害險方式計提賠款│
│ │ 準備金卻無敘明其理由。 │
│ │三、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公式有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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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商品未依「人身保險商品│ │
│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附表六│ │
│規範之內容填寫保險商品利潤分析│ │
│及保險商品敏感度測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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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商品報送發行條件時所│一、未以該次發行之幣別基礎作│
│檢附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 各項範例等之計算依據。 │
│未依該次發行內容適時調整相關變│二、投資報酬率未以情境分析中│
│數或引用不宜之範例或相關內容未│ 一般情況作為範例之計算。│
│充分揭露,易發生誤導消費者之情│ │
│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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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請確實依 96 年 1 月 18 日金│
│券之發行條件約定發行機構具提前│管保二字第 09502526670 號函│
│贖回(終止)結構型債券之權利,│規定辦理。 │
│有與保單條款約定不符情事,恐有│ │
│損及消費者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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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保險公司未確實依據「人身保│ │
│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 │
│規定將採備查方式送審之送審資料│ │
│(包含電子檔)送至指定機構(保│ │
│發中心),影響保險商品之抽查作│ │
│業之實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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