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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0: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95 年 12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二字第0960204034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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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95  年 12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詳附件)乙份,請轉知會員公司於商品設計及送審時避免類似情事發
          生,並請確實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另部
          分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商品新型態認定標準」之適用仍存疑義,請儘速
          檢討修正,以資明確,請  查照。

附    件:95  年 12 月備查方式送審之人身保險商品抽查案件審查意見彙整
          統計區間:95  年 12 月 1  日~95  年 12 月 31 日
          ┌───────────────┬──────────────┐
          │    審  查  意  見  類  型    │    備                註    │
          ├───────────────┼──────────────┤
          │部分保險商品送審方式有誤。    │一、要保書或保險商品屬新型態│
          │                              │    人身保險商品範圍卻以備查│
          │                              │    方式送審。              │
          │                              │二、對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之認│
          │                              │    定有疑義者,應先由新型態│
          │                              │    商品認定小組認定,以避免│
          │                              │    違反「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    作業準則」第 30 條規定之│
          │                              │    情事。                  │
          ├───────────────┼──────────────┤
          │部分保險商品有違反「人身保險商│減額繳清保險與展期定期保險於│
          │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之情形。(如│契約條款之規範與計算說明書所│
          │第 13 、35、39、67、73、183 、│載之公式不一致。            │
          │197 點等)                    │                            │
          ├───────────────┼──────────────┤
          │部分保險商品契約條款定義不明確│一、契約條款未對初次罹患癌症│
          │。                            │    作明確定義。            │
          │                              │二、未於契約條款明列先天性疾│
          │                              │    病之具體名稱。          │
          ├───────────────┼──────────────┤
          │部分保險商品要保書未依「人身保│一、要保書未載明備查文號及日│
          │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7  點│    期。                    │
          │規範內容辦理、要保書送審時未與│二、保險商品為非借貸型之定期│
          │示範內容或經核准要保書內容作差│    保險,要保書卻稱其為借貸│
          │異對照表、要保書未配合保險商品│    型保險商品,而致相關權利│
          │特性設計。                    │    義務未能與送審商品一致。│
          │                              │三、非部分變更之要保書,其對│
          │                              │    照表以經備查之要保書為對│
          │                              │    照依據,未依規定以「示範│
          │                              │    內容或經核准內容要保書」│
          │                              │    為對照依據辦理。        │
          │                              │四、請確實依 93 年 3  月 2  │
          │                              │    日台財保字第 0930750138 │
          │                              │    號函「保險業透過各種行銷│
          │                              │    通路銷售保險商品時所使用│
          │                              │    之要保書應遵循之原則」規│
          │                              │    定辦理。                │
          ├───────────────┼──────────────┤
          │部分保險商品費率計算所引用發生│計算費率之發生率採平均值概念│
          │率或附加費用率不具合理性。    │計算,保險給付內容卻依限額方│
          │                              │式,對消費者似不公平。      │
          └───────────────┼──────────────┤
          │部分保險商品未依該險特性提存必│一、預定死亡率未採用「第四回│
          │要之準備金、未依法令規定之精算│    生命表」基礎計提準備金。│
          │假設提存準備金。              │二、健康險類型商品於計算說明│
          │                              │    書中以傷害險方式計提賠款│
          │                              │    準備金卻無敘明其理由。  │
          │                              │三、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公式有誤│
          │                              │    。                      │
          ├───────────────┼──────────────┤
          │部分保險商品未依「人身保險商品│                            │
          │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附表六│                            │
          │規範之內容填寫保險商品利潤分析│                            │
          │及保險商品敏感度測試。        │                            │
          ├───────────────┼──────────────┤
          │投資型保險商品報送發行條件時所│一、未以該次發行之幣別基礎作│
          │檢附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    各項範例等之計算依據。  │
          │未依該次發行內容適時調整相關變│二、投資報酬率未以情境分析中│
          │數或引用不宜之範例或相關內容未│    一般情況作為範例之計算。│
          │充分揭露,易發生誤導消費者之情│                            │
          │事。                          │                            │
          ├───────────────┼──────────────┤
          │部分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請確實依 96 年 1  月 18 日金│
          │券之發行條件約定發行機構具提前│管保二字第 09502526670  號函│
          │贖回(終止)結構型債券之權利,│規定辦理。                  │
          │有與保單條款約定不符情事,恐有│                            │
          │損及消費者權益。              │                            │
          ├───────────────┼──────────────┤
          │部分保險公司未確實依據「人身保│                            │
          │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3  點│                            │
          │規定將採備查方式送審之送審資料│                            │
          │(包含電子檔)送至指定機構(保│                            │
          │發中心),影響保險商品之抽查作│                            │
          │業之實施。                    │                            │
          └───────────────┴──────────────┘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