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及第 10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其後保險商品(含要保書 )內容如有變更者,仍應依前揭作業準則第 12 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