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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及第 10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保局二字第0950252227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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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及第 10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其後保險商品(含要保書
          )內容如有變更者,仍應依前揭作業準則第 12 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
          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辦理。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