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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保專業,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財務、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予以綜合考量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60254357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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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避免保險招攬爭議,惠請轉知各會員公司對其業務員在招攬高額保險契
          約時,應依「人身保險業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第 2  條規
          定要求考量客戶之保險需求,不得僅以節稅作為招攬之主要訴求;另核保
          人員對於高額保險契約,應依該自律規範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本諸
          核保專業,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財務、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予以綜
          合考量;有違反核保專業者,  貴會應依同自律規範第 6  條第 1  項規
          定懲處,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