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避免保險招攬爭議,惠請轉知各會員公司對其業務員在招攬高額保險契 約時,應依「人身保險業高額保險契約招攬及核保自律規範」第 2 條規 定要求考量客戶之保險需求,不得僅以節稅作為招攬之主要訴求;另核保 人員對於高額保險契約,應依該自律規範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本諸 核保專業,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財務、健康狀況等各項核保因素予以綜 合考量;有違反核保專業者, 貴會應依同自律規範第 6 條第 1 項規 定懲處,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查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