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函詢「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所適用
之業務範疇及原則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聯絡處 95 年 2 月 21 日慕再字第 0601 號函。
二、有關本會 94 年 12 月 29 日所修正之「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
應注意事項」,其修正目的係為確保產險業經營之安全,且其適用範
圍涵蓋產壽險業務,非僅侷限於產險業者,首予敘明。
三、本注意事項第 7 點所訂自留費率應不得低於再保險費率,旨在規範
保險業之費率應符合充分性原則,而非限制再保險費率,與再保險之
實務運作並無衝突。另考量保險經營之實務需求,於該點第 3 項彈
性規定,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方式而不符合該點前項有關費率關係之
原則者,應於年度簽證精算報告中提出說明,壽險業者如有實務需求
,得適用本項規定。
正 本:德商慕尼黑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聯絡處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