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5: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函詢「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所適用之業務範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50002805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有關函詢「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7  點規定所適用
          之業務範疇及原則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聯絡處 95 年 2  月 21 日慕再字第 0601 號函。
          二、有關本會 94 年 12 月 29 日所修正之「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
              應注意事項」,其修正目的係為確保產險業經營之安全,且其適用範
              圍涵蓋產壽險業務,非僅侷限於產險業者,首予敘明。
          三、本注意事項第 7  點所訂自留費率應不得低於再保險費率,旨在規範
              保險業之費率應符合充分性原則,而非限制再保險費率,與再保險之
              實務運作並無衝突。另考量保險經營之實務需求,於該點第 3  項彈
              性規定,有特殊之再保險安排方式而不符合該點前項有關費率關係之
              原則者,應於年度簽證精算報告中提出說明,壽險業者如有實務需求
              ,得適用本項規定。
正    本:德商慕尼黑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聯絡處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