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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596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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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四點、第五十點及第七十四
     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四點、第五十點及第七十
          四點規定。

附    件: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四點、第五十點、第七十四點修正規
          定
          四十四、傷害保險之殘廢給付標準,應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之殘廢程
                  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等級項別辦理,該表之等級項別不得任意增
                  減。但配合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設計之團體保險商品,得
                  依其規定辦理,不在此限。
          五  十、傷殘給付保險金屬於殘廢給付之一種,與年金性質不同,不受年
                  金給付每年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除配合勞動基準
                  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設計之團體保險商品,得依其規定外,仍應依
                  殘廢等級表之給付比例給付。
          七十四、傷殘給付保險金屬於殘廢給付之一種,與年金性質不同,不受年
                  金給付每年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除配合勞動基準
                  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設計之團體保險商品,得依其規定外,仍應依
                  殘廢等級表之給付比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