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四點、第五十點及第七十四
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四點、第五十點及第七十
四點規定。
附 件: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四點、第五十點、第七十四點修正規
定
四十四、傷害保險之殘廢給付標準,應依據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之殘廢程
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等級項別辦理,該表之等級項別不得任意增
減。但配合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設計之團體保險商品,得
依其規定辦理,不在此限。
五 十、傷殘給付保險金屬於殘廢給付之一種,與年金性質不同,不受年
金給付每年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除配合勞動基準
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設計之團體保險商品,得依其規定外,仍應依
殘廢等級表之給付比例給付。
七十四、傷殘給付保險金屬於殘廢給付之一種,與年金性質不同,不受年
金給付每年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除配合勞動基準
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設計之團體保險商品,得依其規定外,仍應依
殘廢等級表之給付比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