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 及第 15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其後保險商品(含要保書) 如有增列特別約定事項等,致限制、影響或變更原保險契約之權利或義務 者,仍應依前揭作業準則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照辦。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2.02 金管保二字第 09700162694 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