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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 及第 15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500131064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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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
          及第 15 條規定方式完成保險商品審查程序;其後保險商品(含要保書)
          如有增列特別約定事項等,致限制、影響或變更原保險契約之權利或義務
          者,仍應依前揭作業準則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照辦。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2.02 金管保二字第 
               09700162694 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