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有下列情形者,得不受保
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有關應
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後為
之及第五條有關交易限額規定之限制:
(一)政府為保險業之負責人或大股東。
(二)企業因政府為保險業之負責人或大股東而屬於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
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對象者
;惟上開企業若同時為該保險業之負責人或大股東,或該企業另因
政府以外之其他民股或自然人關係而有同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情形者,仍應受同辦法規定之限制。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7 月 17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70450277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