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移轉登記,應依內政部 96 年 12 月 1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55106 函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005696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關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金融機構申請辦理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移
          轉登記,應依內政部 96 年 12 月 1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55106 函
          要求辦理,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社員)機構。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 96 年 12 月 1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55106 號函辦
              理;檢附該函影本ㄧ份。
          二、內政部上函略以:為符民法物權編抵押權章相關修正條文規定及地政
              機關登記審查需要,各金融機構於申請辦理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
              登記時,檢附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證明文件,應一併敘明該最高限
              額抵押權確定之事由及其法令依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請參
              見民法物權編抵押權章相關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內政部、本會銀行局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55106 號
主    旨:有關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金融資產證券化案件之創始機構申辦最高限
          額抵押權移轉登記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6 年 12 月 11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00514500  號函。
          二、查有關原債權確定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事宜,本部前已參據
              法務部 96 年 11 月 19 日法律字第 0960036534 號函釋意旨,於
              96  年 12 月 5  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60054219 號函請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查照轉知所屬辦理,茲檢送該本部函影本一份,請參
              考。又依上開法務部函,最高限額抵押權發生確定事由後,其移轉登
              記無須抵押人或債務人會同辦理,得由抵押權人單方出具最高限額抵
              押權確定之有關文件,供地政機關為形式上審查。是以為符民法物權
              編抵押權章相關修正條文規定及利登記審查需要,惠請轉知各金融機
              構於申辦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移轉登記時,檢附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確
              定證明文件應一併敘明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事由及其法令依據。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各直轄市政府地政處、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地
          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部地政司(中)(土地登記科)(均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