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應自 95 年 10 月 1 日起,將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登錄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55000383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    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三條規定,金
          融機構應自 95 年 10 月 1  日起,將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確實登錄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公司)、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
          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至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