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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其向其他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43000234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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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其向其他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之金融機構不良債
              權,得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適用銀行業之營業
              稅稅率,惟並無該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適用。
          二、本會 94 年 3  月 3  日金管銀 (三) 字第 0948010251 號令自即日
              起廢止。 
正    本: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副    本:財政部賦稅署、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公司、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3.03 金管銀 (三) 字第 094801025
       1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