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第三條所稱通知有關機關,該機關為公司登記主管 機關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囑託該機關將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負責 人變更登記為該金融機構接管人及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人及接管小組召 集人解任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囑託該機關為註銷登記。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央銀行、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