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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申對涉及北韓之金融交易往來,應嚴加清查及監控,倘發現有異常情形,應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列為疑似洗錢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45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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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重申對涉及北韓之金融交易往來,應嚴加清查及監控,倘發現有異常情形
          ,應依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列為疑似洗錢交易,立即向法務部
          調查局申報,並副知本會銀行局,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本會 95 年 8  月 28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500383610  號函諒達
              。
          二、為制裁北韓於 2006 年 10 月 9  日所進行之核武試爆,聯合國安全
              理事會於同年 10 月 14 日一致通過對北韓制裁第 1718 號決議,其
              中第 8-(d)點有關金融制裁之決議,要求各會員國依據其國內法律
              程序,就經制裁委員會或安理會指定為資助北韓核武、大規模毀滅性
              武器或導彈計畫之人員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控制於各國境內之資
              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自本決議生效日起,立即予以凍結,
              並確保各國境內之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無法為是類經指定
              之人員或機構之利益而使用。
          三、檢送美國在台協會(AIT) 95  年 10 月 16 日傳真本會銀行局之前
              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 1718 號決議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