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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全現金卡市場之發展,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自 95 年 5 月 1 日起不得以複利計息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1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現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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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全現金卡市場之發展,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
          自 95 年 5  月 1  日起不得以複利計息,請查照轉知。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0.05 金管銀(四)字第
               0964000534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