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全現金卡市場之發展,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 自 95 年 5 月 1 日起不得以複利計息,請查照轉知。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0.05 金管銀(四)字第 0964000534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