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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健全現金卡市場之發展,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自 95 年 5 月 1 日起不得以複利計息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71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現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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