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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信用卡、現金卡動態媒體廣告醒語之播放時間,自 94 年 5 月 1 日起由「任選四秒出現」,更改為「於廣告全程播出」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136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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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本會 93 年 12 月 28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8012097 號函所定信用
          卡、現金卡動態媒體廣告醒語之播放時間,自 94 年 5  月 1  日起由「
          任選四秒出現」,更改為「於廣告全程播出」,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切實辦
          理。
說    明:邇來社會輿論咸認為信用卡、現金卡廣告醒語於動態媒體播放時,顯示之
          時間過短,無法發揮其功效。為提醒民眾重視本身信用,審慎使用信用卡
          、現金卡,發揮教育宣導功能,爰延長廣告醒語顯示之時間有其必要性。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4.29 金管銀 (四) 字第
               0944000251  號函有關現金卡廣告醒語內容、動態媒體廣告播
               放之規定部分,不再援引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21 金管銀票字第 099
               00062674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