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指信託業併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
(二)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 年 8 月 19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400059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資訊室)(請於網
路通報全國資料庫)、(第一至六組)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8 月
19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400059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0802702190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