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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4: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0028566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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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稱「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指信託業併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
          (二)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 年 8  月 19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400059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資訊室)(請於網
          路通報全國資料庫)、(第一至六組)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3 年 8  月
                  19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3400059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金管銀票字第 10802702190  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