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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公益信託,於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免依信託業法第 27 條事前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惟應以信託契約約定之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44000336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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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業辦理公益信託,於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之情形,得免依信託業
          法第 27 條規定,事前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惟應以信託契約之約定為之
          。
正    本:  (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華南商業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
          一至六組、資訊室 (請於網路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