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公會建議信託業者申請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經本會原則同意,
但須修正申請文件相關內容者,其後依本會意見變更案關申請書件內容,
得免報經 貴公會審核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貴公會 93 年 5 月 13 日中託業字第 930191 號函送財政部旨揭有
關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申請變更程序建議乙案,鑒於金融監理
業務已於本 (93) 年 7 月 1 日改隸本會,爰以本會名義函復。
二、本會同意 貴公會所提建議,有關信託業者依本會意見修正集合管理
運用帳戶案關申請書件內容者,得由信託業直接函報本會,並副知
貴公會。惟若非基於前述情形之變更案件,仍應循信託資金集合管理
運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函送 貴公會審查後,將審查意見
轉報本會核准。
三、鑒於信託業務申請辦理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亦有類此情形,爰請
一併轉知依前開原則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