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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 貴公會建議信託業者申請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經本會原則同意,但須修正申請文件相關內容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380113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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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  貴公會建議信託業者申請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經本會原則同意,
          但須修正申請文件相關內容者,其後依本會意見變更案關申請書件內容,
          得免報經  貴公會審核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貴公會 93 年 5  月 13 日中託業字第 930191 號函送財政部旨揭有
              關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申請變更程序建議乙案,鑒於金融監理
              業務已於本 (93) 年 7  月 1  日改隸本會,爰以本會名義函復。
          二、本會同意  貴公會所提建議,有關信託業者依本會意見修正集合管理
              運用帳戶案關申請書件內容者,得由信託業直接函報本會,並副知  
              貴公會。惟若非基於前述情形之變更案件,仍應循信託資金集合管理
              運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函送  貴公會審查後,將審查意見
              轉報本會核准。
          三、鑒於信託業務申請辦理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亦有類此情形,爰請
              一併轉知依前開原則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