玆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二條所稱之金融控股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 臺幣陸佰億元,並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台財融(一)字 第○九○一○○○一一六號自即日廢止。 (原財政部 90.10.19 台財融(一)字第 0901000116 號自即日起不予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