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 3 點第 2 項規定是否及於
相關帳戶於該金融機構之「提款」疑義一案,本局意見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96 年 9 月 6 日儲字第 0960700071 號函。
二、依「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第 3 點第 2 項規定之文義
解釋,有關大額通貨交易申報義務及確認客戶身分之免除規定,僅限
於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
餐飲旅館業等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之經常或例行性之現金「存入
」交易,不及於「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