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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關於警示帳戶餘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內,金融機構依存款契約終止契約規定辦理結清銷戶之處理措施如說明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銀局(一)字第094100035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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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警示帳戶餘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內,金融機構依存款契約終止契
約規定辦理結清銷戶之處理措施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局 94 年 4 月 18 日邀集金融業者研商「加速警示帳戶還款
事宜」會議結論四:「與會單位建議餘額小之警示帳戶返還恐無實益
,可否先予結清銷戶,請銀行局研議後,行文各金融機構配合」辦理

二、所稱「警示帳戶」,係指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
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 (終止該帳號使用提款卡、語音
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 者。
三、警示帳戶經依約結清銷戶,餘額轉為其他應付款,俟客戶申請給付時
,依法處理。嗣後該帳戶不再列入警示帳戶之相關統計。
四、警示帳戶雖經結清銷戶,惟警示效力對該帳戶開戶人仍然存在,且該
帳戶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通報案件紀錄,由原通報警示單位通知註
銷時,始得註銷。
正 本: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銀行、
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華僑商業銀行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聯邦商
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
、第七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高新商業銀行、台北國
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新竹國際商
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
香港上海豐銀行、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台
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桃園信用合作社、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台
中縣豐原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六信用合
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高雄市第
二信用合作社、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花蓮縣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花
蓮縣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宜蘭縣宜蘭信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一信
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嘉義
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台
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副 本: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
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
中心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9.29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
          5450  號函自 103.09.29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