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辦理授信,徵提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股票設 質為擔保品,因尚乏實質擔保效果,僅係銀行為確保債權所採取之措 施,尚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所稱擔保授信,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 ,應屬無擔保授信。 二、銀行對屬利害關係人之金融控股公司辦理授信,應依銀行法第三十三 條規定辦理,本規定發布前,徵提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股票設質 為擔保品者,該授信案得依原契約至所訂借期屆滿為止,並應注意風 險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