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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函詢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或台北分行 (DBU) 辦理外幣授信時,可否以獨立第三人資產作為擔保品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48010373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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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貴行函詢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或台北分行 (DBU) 辦理外幣授
          信時,可否以獨立第三人資產作為擔保品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行 94 年 1  月 10 日美銀 (管) 字第 000004 號函及中央銀
              行 94 年 2  月 22 日台央外拾壹字第 0940007555 號函辦理。
          二、OBU辦理外幣擔保授信時,不得以獨立第三人 (含關係人及非關係
              人) 之新台幣資產 (包括存放該行、聯行或他行之新台幣定存單等)
              ;或非關係人之獨立第三人於境內銀行之外幣定存單等作為擔保授信
              之抵押品。但得以獨立第三人 (含關係人及非關係人) 於境外分行 (
              含OBU) 之外幣定存單等作為擔保授信之抵押品。
          三、DBU辦理外幣擔保授信時,亦不得以獨立第三人或其子公司存放於
              境內聯行或他行之新台幣或外幣定存單等作為抵押品。
正    本:美商美國銀行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3.08 金管銀 (五) 字第
               09585005590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