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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收取客戶資金交付票、債券之附買回交易,得免納入「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總額之計算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4801107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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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融機構收取客戶資金交付票、債券之附買回交易,得免納入金融控
              股公司法第 46 條「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
              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總額之計算範圍。
          二、修訂財政部 91 年 6  月 28 日台融局 (六) 字第 0916000218 號函
              「金融控股公司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申報報表」之表七「金融控股公
              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
              他交易總額表」,新增附註第 4  點第 (8)  項「金融機構收取客戶
              資金交付票、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不列入交易金額之計算範圍」。
          三、財政部 91 年 6  月 28 日台融局 (六) 字第 0916000218 號函「金
              融控股公司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申報報表」之表七「金融控股公司所
              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他交
              易總額表」自即日起廢止。
          四、附「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
              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總額表」乙份。

     (原財政部 91.06.28 台融局 (六) 字第 0916000218 號函「金融控股公
       司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申報報表」之表七「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
       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總額表」自
       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