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機構收取客戶資金交付票、債券之附買回交易,得免納入金融控
股公司法第 46 條「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
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總額之計算範圍。
二、修訂財政部 91 年 6 月 28 日台融局 (六) 字第 0916000218 號函
「金融控股公司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申報報表」之表七「金融控股公
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
他交易總額表」,新增附註第 4 點第 (8) 項「金融機構收取客戶
資金交付票、債券之附買回交易,不列入交易金額之計算範圍」。
三、財政部 91 年 6 月 28 日台融局 (六) 字第 0916000218 號函「金
融控股公司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申報報表」之表七「金融控股公司所
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他交
易總額表」自即日起廢止。
四、附「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
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總額表」乙份。
(原財政部 91.06.28 台融局 (六) 字第 0916000218 號函「金融控股公
司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申報報表」之表七「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
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總額表」自
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