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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保險局 - 財產保險目:270 筆

141. 103.08.21 有關本會於 103 年 8 月 1 日以金管證券字第 1030026566 號令,放寬證券商得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第 2 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於營業處所買賣國外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乙案,請轉知各會員公司,請 查照。 其  他
142. 103.08.21 為利保險業資金參與社會住宅投資,以協助落實政府推動社會住宅等相關政策目標,現行保險法相關規定已將社會住宅列為保險業之資金運用項目,並訂有相關規定。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於兼顧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益等原則下,積極從事社會住宅相關案件之評估及投資,以創造保險業資金運用及社會發展之雙贏。請 查照。 其  他
143. 103.08.20 所報建議參照本會 101 年 3 月 14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00458000 號函,於保險業參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借券系統以定價或競價交易出借有價證券時,得以所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行政規則
144. 103.07.24 關於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10 次會議通過「對於保險公司之關係企業,擁有該保險公司擔任創始機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時,其管理方式受本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規範」之附帶決議,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循上開附帶決議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行政規則
145. 103.05.07 關於保險業得從事在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交易之國際債券附買回交易相關規範,本會已於 103 年 5 月 7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3571 號令發布,本會 95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50250412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行政規則
146. 103.04.28 有關 貴公司所提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款第八目第 4 小點「不動產估價師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最近一年內有相關鑑價經驗」於區域型特殊不動產物件適用建議乙案,依該規定立法意旨,應以市場上可取得最接近性質者為原則,以提升鑑估價值之客觀性及可信度,請 查照。 行政規則
147. 103.02.19 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自即日生效 行政規則
148. 103.02.13 核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所定交易總餘額之計算方式,自即日生效 行政規則
149. 103.02.06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監理報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行政規則
150. 103.01.08 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投資公司股票行使股東權利時,須以保戶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並應切實遵守保險法第 146條之 1 第 3 項及第 146 條之 9 規定,完成評估程序及內部報告程序,不得有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等情事,以維護公司暨保戶權益。另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9 第 2 項規定之立法音旨,保險業無論是否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及是否行使表決權,皆須於事前作成相關評估分析報告,並於股東會後將相關書面紀錄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