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規定保險業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簽署出具新保險商品或經 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應採核准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符合法令及內 部規範之意見書,屬「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一項 第十款所稱「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第十一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 關指定之資料」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一項第 十三款所稱「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所 稱「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