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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 - 期貨法規:507 筆

181. 102.05.23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其  他
182. 102.05.03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 年 3 月 25 日台財證法字第 093000122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行政規則
183. 102.05.03 修正「證券期貨業赴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申請書」,並自即日生效。 其  他
184. 102.04.26 期貨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應向臺灣期貨交易所申報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及權益總值概況等資料。 行政規則
185. 102.03.20 公告終止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9檔股票期貨契約及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選擇權契約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 其  他
186. 102.02.21 公告期交所上市之奇美電期貨及奇美電選擇權變更契約標的名稱。 其  他
187. 102.02.08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其  他
188. 102.02.07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其  他
189. 101.12.28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八七)台財證(五)字第○○五五五號函、八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八七)台財證(七)字第○○九八四號函、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八八)台財證(七)字第○一五九七號函、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九九四號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二二八四號函、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五○○○三五一五號函、本會證券期貨局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證期七字第○九六○○四五三○五號函,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停止適用,請 查照。 行政規則
190. 101.12.28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採用,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廢止期貨商相關監理規定。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