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101.03.12 |
關於貴會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後續修法之建議及該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
行政規則 |
22. |
100.11.09 |
關於臺灣地區銀行於 100 年 9 月 7 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後,相關申請案之作業程序,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
行政規則 |
23. |
100.10.06 |
關於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函詢,臺灣地區銀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於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條文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
行政規則 |
24. |
100.09.07 |
本會 100 年 3 月 10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01000062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
行政規則 |
25. |
100.09.07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英 |
命令 |
26. |
100.08.22 |
為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宣布小三通自由行自 100 年 7 月 29 日啟動,金門地區金融機構為提供人民幣兌換服務而有申請於非共同營業時間對外營業之需要,得於安全維護無虞情形下,先行辦理並函報本會備查。 |
行政規則 |
27. |
100.05.19 |
關於台北富○銀行函請貴會轉請本會釋示有關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
行政規則 |
28. |
100.03.21 |
臺灣地區銀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申請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經本會核准者,後續如有新增之第三地區分支機構擬辦理業經本會核准之業務,可逕行辦理,毋須再向本會提出申請,惟仍應遵守該辦法第12條有關授信對象及限額之規定,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
行政規則 |
29. |
100.03.10 |
關於我國銀行香港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事宜,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
行政規則 |
30. |
098.06.30 |
臺灣地區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在臺無住所大陸地區人民不動產擔保放款業務應注意事項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