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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銀行局 - 投資:42 筆
41.
094.12.28
廢/停
為有效落實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16 條及銀行法第 25 條之執行,本會業函請金控公司及銀行業於股東常會前 60 日或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股票停止過戶日後 10 日內,針對持股 1%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提醒股東注意
行政規則
42.
093.11.23
廢/停
上市上櫃之金融機構實施買回公司股份者應符合條件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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