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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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 |
103.06.06 |
廢修正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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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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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2. |
103.06.06 |
廢修正期貨自營商擔任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造市者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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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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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 |
103.06.06 |
廢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附表『期貨商自有資金投資標的折算表(一)、(二)』、『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及業務範圍限額表』及相關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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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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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4. |
103.06.06 |
廢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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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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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 |
103.06.05 |
開放證券金融事業得接受證券商委託代理因當日沖銷交易券差所為之標借、議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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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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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 |
103.06.04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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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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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 |
103.06.04 |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於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請 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公司,應確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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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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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8. |
103.06.03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證管二字第○○四二號函、七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二)字第○八三九七號函、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台財證(二)字第○○六二六號函、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三二六八○號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台財證(二)字第一○三七九七號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一二一六五三號函,及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二五七四七號函有關次順位金融債不宜充當證券商營業保證金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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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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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9. |
103.06.03 |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55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9條及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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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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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0. |
103.06.03 |
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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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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