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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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 |
103.07.31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一○○○六二四四號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台財證法字第○九二○○○三九三六號函、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台財證法字第○九二○○○三九三七號函及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三○○○○九五六號函所定有關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商許可與許可證照及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均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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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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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2. |
103.07.30 |
103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為配合查察賄選工作,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切實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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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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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 |
103.07.30 |
核釋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之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者,得依同規則相關規定,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業務員登錄,自 103 年 9 月 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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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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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 |
103.07.29 |
訂定有關金融機構接受外國貨幣及外國證券為擔保品,辦理新臺幣授信之規定,自即日生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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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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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5. |
103.07.28 |
所報檢討境外基金財務報告中文簡譯本公告時限乙案,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各會員公司確實遵循,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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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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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 |
103.07.28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8 年 3 月 3 日(88)台財證(七)字第 0085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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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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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7. |
103.07.25 |
廢放寬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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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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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8. |
103.07.25 |
廢放寬證券自營商從事國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規定暨專業經紀商從事避險目的之期貨交易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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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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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9. |
103.07.25 |
廢放寬投信事業人員得擔任集團轉投資事業之董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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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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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0. |
103.07.24 |
關於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10 次會議通過「對於保險公司之關係企業,擁有該保險公司擔任創始機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時,其管理方式受本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之規範」之附帶決議,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遵循上開附帶決議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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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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