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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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1. |
103.10.01 |
發布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及其職務代理人適任條件與訓練時數等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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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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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2. |
103.09.30 |
廢核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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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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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3. |
103.09.30 |
為強化保險業防制洗錢工作,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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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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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4. |
103.09.30 |
重申保險業於 101 年 11 月 19 日前取得以開發後銷售為目的之投資用不動產,於開發完成後,其尚未出售之餘屋部分,仍應依本會 103 年 2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所定出租率、年化益等相關規範辦理;未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即時利用標準者,應自取得不動產之日起屆滿二年期限前二個月內,或本會核准展延到期前二個月內,向本會專案報核展延即時利用期限。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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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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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5. |
103.09.30 |
關於保險業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適用範圍等相關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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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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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6. |
103.09.29 |
本會 93 年 7 月 28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31000499 號函、93 年 8月 13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31000512 號函、93 年 11 月 1 日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1800 號函、本會銀行局 94 年 5 月 16 日銀局(一)字第 0941000352 號函、95 年 9 月 25 日銀局(一)字第 09510004090 號函及 95 年 12 月 7 日銀局(一)字第 095100053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所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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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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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7. |
103.09.29 |
請 貴公會提醒及轉知所屬會員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依規定應於施行前 30 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者,銷售機構亦應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並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加強督促所屬基金之銷售機構確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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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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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8. |
103.09.26 |
廢為配合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交易平台建置,修正證券商擔任其造市商之造市及避險等交易行為,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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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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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9. |
103.09.26 |
核釋「信用合作社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有關信用合作社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相關規定,自10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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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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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0. |
103.09.24 |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承銷商得辦理財務規劃及諮詢顧問業務及其範圍與應遵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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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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