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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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 |
111.08.17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三二五O號函及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八六)台財證(五)第O四七二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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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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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 |
111.08.17 |
有關期貨交易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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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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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3. |
111.08.17 |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4款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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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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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4. |
111.08.17 |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50條、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18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48條、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0條、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4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第56條之3及第56條之4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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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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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5. |
111.08.17 |
茲重申外國銀行及大陸地區銀行總行或海外聯行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情事者,其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應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本會申報,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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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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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 |
111.08.19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示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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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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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7. |
111.08.22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八一)台財證(二)第六O八五八號函、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二)台財證(二)第O一一八八號函、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O一九三四號函、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O二八五O號函、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八三)台財證(二)第OOO七二號函、八十四年五月五日(八四)台財證(二)第O一O五九號函及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八四)台財證(二)第五三一七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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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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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8. |
111.08.22 |
廢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及第16條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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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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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9. |
111.08.22 |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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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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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 |
111.08.22 |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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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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