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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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 |
112.04.14 |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23條、第24條、第24條之11、第24條之12、第28條、第44條、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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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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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 |
112.04.24 |
銀行業及票券金融公司帳列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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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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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3. |
112.04.25 |
1.98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 09800136880號 令 2.103年4月21日金管銀票字第 10300087110 號 令 3.104年4月30日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1870 號 令 4.104年12月18日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5800 號 令 5.104年12月18日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5801 號 令 6.108年4月24日金管銀票字第 10801049770 號 令 7.108年7月2日金管銀票字第 10802720011 號 令 8.108年12月5日金管銀票字第
10802235031 號 令 9.109年6月20日金管銀票字第 10902717182 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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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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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 |
112.04.25 |
廢止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0月31日台財證三字第0910005506號令、92年6月11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2520號令及92年8月26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344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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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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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5. |
112.04.25 |
廢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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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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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 |
112.04.27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九O)台財證(一)字第一六四八九一號公告、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二七九四號公告及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O九一OOO三六四五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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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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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 |
112.04.27 |
廢止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5月9日(91)台財證(七)字第00285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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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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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8. |
112.04.27 |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8條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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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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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 |
112.04.27 |
廢止本會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9月16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143206號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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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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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 |
112.04.28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台財證三字第O九二OOO一一二八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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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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