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
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第一上市(櫃)公
司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會計年度生效,並自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一百
十二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本會一百十年六月二日金管證審字
第一一○○三六二一七○號令,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00362170 號令,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30380455 號令,自即日廢止。